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厦门市国税局2011年第六号公告)规定,现对我局《关于单位房地产被委托拍卖以及异地单位转让在厦房地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9]8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2012年1月1日之后委托拍卖成交的单位房地产及非厦门市管辖的单位(以下简称“异地单位”)转让其坐落在厦门市的房地产,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单位为正常户的,其房地产被委托拍卖取得的收入,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拍卖成交价为应税收入,按12%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日后凭税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单位为非正常户的,其房地产被委托拍卖取得的收入,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拍卖成交价为应税收入,按12%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5%的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异地单位能提供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关于该单位异地转让不动产经营活动证明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12%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5%的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2011年12月31日之前被委托拍卖的房地产及异地单位转让在厦房地产的,其应税所得率及企业所得税税率,仍然适用《关于单位房地产被委托拍卖以及异地单位转让在厦房地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9]89号)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