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规范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开具票据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照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按照规定属于不征收或暂不征收营业税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开具发票,各当事人应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开具或收取合法、有效凭证;有关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妥善保管有关会计凭证(包括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公告,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合同、协议等)。
各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开具票据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72号)第十一条规定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