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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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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75号)下发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该文件中的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为此,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对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采取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标准问题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论所处区域,不得低于3%.各地确定计税毛利率时,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购买能力等因素,使计税毛利率的确定尽量符合本地实际,切忌出现由于同一地区计税毛利率不一致产生税负不公的问题。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75号)第一条、第二条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二Ο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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