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收费不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
浙财综[2011]12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1-12-8
【打印】【关闭】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0]38号)精神,结合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0]216号)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现就我省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收费的票据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即民办教育机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取得的教育收费收入,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因此,其教育收费不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普通高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在教育部和省政府规定的改制过渡期内,其教育收费仍可按照原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入比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二、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使用发票和申报纳税。凡符合减免税优惠照顾政策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相关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抓紧清理结报核销民办教育机构已领用的财政票据,做好财政票据购领证变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151号)同时废止。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