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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变型拖拉机按农机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8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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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来,部分地区对变型拖拉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存在争议,从而造成该货物征免增值税政策不统一,要求省局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关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的解释,变型拖拉机属于“农机”的范围,应按“农机”的有关规定征免增值税。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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