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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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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纳税人发行,只在本单位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一类预付卡。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二、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开具发票时,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销售货物既有适用17%税率的,也有13%税率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销售货物既有征税货物,也有免税货物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免税货物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五)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三、对在我省范围内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跨店消费,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月末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由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时不能确定实际交易货物项目,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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