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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押运劳务收入营业税政策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2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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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保安押运业务营业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向金融等行业提供保安押运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代码后五位0038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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