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现将调整我市个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所得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9月1日起征收率下调40%,即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3%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6%计征。
二、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1996]578号)第三条关于“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5%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决算1%计征”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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