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享受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的,按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境内的技术转让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境外的技术转让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此外,还应提供转让的技术拥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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