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资源税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吉地税发[2011]7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1-6-27
【打印】【关闭】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白山地税发〔2011〕35号)收悉,对此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对此税收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即三分之一焦煤属焦煤系列,应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