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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212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8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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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关于印花税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本市房管部门发给承租户保存的《租用公房凭证》,是属于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承租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双方订立的租房合同,可不贴印花。但对有些县房管部门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由租凭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作租房合同,按国家税务局具体规定第三条办理。

  二、对国家税务局具体规定中第4条有关财产租凭合同和第15条以表代帐如何贴花问题,仍按我局税政二处《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解答的代电通知》有关解答意见办理。

  三、对工商营业执照的贴花问题,经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一律印花税票粘贴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正面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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