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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施行印花税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165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8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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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内容(编者略)   

    四、印花税开征以后的重点是企业的资金帐和各类合同,现对有关税政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营业帐簿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包括非独核算的分支机构)用以反映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分类帐、,各种日记帐、各种明细分类帐。

  (二)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农业收付实物帐暂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企业流动资金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1.国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投入流动资金,企业资金,其他单位投入流动资金以及集资人人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2.城镇集体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拨入流动资金在流动资金、其他单位投入流动资金和集资人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3.乡镇集体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按乡镇工业会计报表的利润计算及分配表中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数,即:投资资金一(固定资产长期资产一银行设备借款本期动用数)十专用基金中的发展基金计税贴花。

  4.私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暂比照城镇集体企业办理。

  5.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不分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统一按自有资金计税贴花。

  (四)对纺织行业和锦江联营公司等企业提高固定资产帐面原值的,如折旧按提高后的固定资产原值提取的,则印花税也按提高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征。

  (五)对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沪机构,其缴纳印花税问题,将由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目前暂缓征收。

  (六)对既无数量又无金额的购销合同如何征收,在国家税务尚未明确规定前,暂缓计税贴花。

  (七)对企业记载资金帐簿,如今年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企业负担较重的,可由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确定在三年内分次贴花。

  (八)一份凭证应贴印花超过五百元的,一律填写通用缴款书,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所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九)同一种类(即同一税目)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经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并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在开征初期,汇总缴纳的单位不宜搞的过多,除已明确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商业采购供应单位的专项纳税凭证实行汇总缴纳外,对一些大型企业同一税目凭证需频繁贴花,每月应纳印花税额在五万元左右的。也可实行汇总缴纳。

  (十)对各类合同在签订中格式、名称都不同的,凡是按照合同法规的要求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签订,具备合同所需内容及效力的凭证,无论叫合同;还是叫协议、契约、确认书、单据等名称,都应贴花,有些难以鉴别的或者征纳双方有分歧的,应请有关部门协助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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