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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有关计税价格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38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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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纺织系统和锦江联营公司等所属一部分企业重估固定资产原值,凡固定资产折旧按重估后的原值提取的,房产税也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

二、有些破旧简陋的营业用私房,如果按 《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最低一级(十九等级)核价还显得过高的,可由各区、县局视房屋实际情况核定计税价格征收房产税。

三、企业新建竣工验收后的职工住宅,在尚未出租给职工居住前,因这部分房产不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也无租金收入,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企业已临时运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对使用部分从价计征房产税。

四、企业报废停止使用的房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冲减企业房产原值的,可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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