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新条例细则执行后在境内取得利息、有形动产租金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9]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新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对境内外营业税应税行为划分判定的原则,由原先的“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即把“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修改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不征收营业税;在2009年1月1日后,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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