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融资租赁”方式经营房产行为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盘地税发「2008」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盘锦市新兴镇人民政府委托盘锦鼎新中天企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承建新兴中学公寓楼,在合同规定的35年期限内该楼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属于中天公司,中天公司对所建公寓楼的使用人实行收费,用以补偿建设、管理、维护等费用,到期后,该公寓楼所有权无偿转给新兴镇人民政府,新兴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寓楼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中天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分期收取的费用,属于销售不动产的预收款收入,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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