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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融资平台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2006]18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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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近接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辽宁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以融资平台模式为中小企业贷款重复纳税问题的函》(辽中小企函[2006]15号),反映国家开发银行与我省及部分市政府合作以融资平台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出现的重复缴纳营业税问题。经调查研究,现明确如下: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要求,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配合国家发改委针对目前中小企业财务信息虚假、诚信度低的现状,并为降低融资风险和成本,在全国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出的以“贷款平台”、“担保平台”、“群众组织”(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为基本构架的“两台一会”中小企业贷款模式(以下简称“平台模式”),实质是融资风险由政府、信用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三家共同承担。“平台模式”的运作方式是:“贷款平台”先作为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平台”作为担保人与开发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担保人落实的前提下,开发银行将资金划转到“贷款平台”在开发银行开立的帐户上;然后,“贷款平台”再作为贷款人,委托其他商业银行向最终用款的中小企业转贷发放委托贷款和回收贷款本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中“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精神,对上述“平台模式”的运作过程中,受托的商业银行为作为“贷款平台”的全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即省中小企业厅和各市中小企业局)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或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按支付给开发银行的借款利率水平向用款企业收取的用于归还开发银行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贷款平台”不得按高于支付给开发银行的借款利率水平向用款企业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用款企业收取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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