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税收管理,在分行业、分税种管理上力求突破,切实提高税源监控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及有关税收管理问题进行明确,各单位在进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时,统一按照新标准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核定征收比例
1、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按采购金额的70%确定(不能准确提供采购金额的,按销售收入的60%确定);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按销售收入的70%确定。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按采购金额的70%确定(不能准确提供采购金额的,按销售收入的60%确定);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按销售收入的50%确定。
(3)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按采购金额的70%确定(不能准确提供采购金额的,按销售收入的60%确定)。
(4)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按采购金额的70%确定(不能准确提供采购金额的,按销售收入的60%确定)。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的8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承包金额的10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5、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金额的10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6、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收入、费用的10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7、仓储保管合同:按照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8、借款合同:按照借款金额(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的100% 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9、财产保险合同:按照保险费金额的10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10、技术合同: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二、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作为“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
三、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对于商品房销售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委托代征
1、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购房者应纳的印花税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或销售公司代征。
2、在国土管理部门进行的土地交易行为应纳的印花税,可以委托国土管理部门代征。
3、借款合同中应由借款方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委托贷款方(银行)代征。
五、未纳入核定征收管理范围的印花税,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进行日常征收管理。
六、严格规范征收程序。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填写《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送达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研究制定科学的核定办法和严密的核定程序,防止工作简单化,避免核定依据不足、方法随意、程序不严等问题。
七、强化税务检查监督。各级要统筹做好征收和检查的配套衔接。加强对纳税人的检查监督,对查出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罚,通过强化检查监督促进印花税征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八、本通知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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