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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
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20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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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10年度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出台了哪些新的政策?

  答: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研究制定颁布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度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针对企业的涉税收入、成本费用等事项出台了相关规定,包括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债务重组收入、财产转让所得、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等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以及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等相关规定。二是制定并出台各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包括《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等;同时,对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及建筑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出台了相应的文件。三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规定制定了配套政策,包括支持和促进就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等方面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某自开票货运企业, 税务机关在巡查时发现,公司的车辆停运半年之久而仍计提了折旧问题。问:货运企业车辆什么时候有货运输难以料定,税法有什么规定,停运多久不能计提折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三、企业的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扣除。

  四、某公司2006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因没有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就没能直接在税前扣除。公司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应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这项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上述公司可在201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指的是什么技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仅指文中列举的范围,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它技术,两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补充通知。

  六、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分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明确,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总额,适用25%的税率,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时,其在中国境内、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仍适用25%的税率。

  七、本年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否并入本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向个人融资借款,按银行同期利率,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九、企业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十、某企业历年来都处于无利润的状态,资产也达不到3000万的水平,雇工人数也在100人以下,在核定征收定额税时能否采用小型微利企业的20%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是税收优惠政策,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

  十一、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十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征收是否要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

  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征收要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具体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十三、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十四、公司属于房地产企业,去年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了损失,这部分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十五、租赁合同租金如果确认收入,公司出租商铺,根据合同会预收部分租金,按照税法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请问,如果合同期间为三年,约定租金季度支付,在11月收取11、12、1月租金,是否在2010年仅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11及12月租金,2011年1月确认1月租金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根据以上文件,你所述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限,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均匀计入各月份收入。

  十六、某有限公司,现有职工20人,有下岗人员4人,是否符合申请录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七、某公司去年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十八、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总局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相关项目单独核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十九、年终汇算清缴后,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大于全年的企业所得税,要求退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如何办理?

  答:退抵税申请表、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企业去年亏损,今年体现为盈利,但扣除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和免税的投资收益后,仍为亏损。请问,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国债利息和投资收益是否需弥补今年和去年的亏损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以前年度亏损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用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额,可以按照规定往后转移。因此,对国债利息和符合条件的免税投资收益,不可弥补今年和去年的亏损额。

  二十一、某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二、下属单位之间经常有用来确定绩效的内部结算业务往来,请问各下属单位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以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销售处理。同样,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提供劳务的情况对于企业整体来说,所发生的劳务只体现为企业的成本或费用,而不构成实际的收入,没有形成法人所得,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下属各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那么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就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税务处理。

  二十三、企业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二十四、企业对租入的厂房进行加层改建,发生的改建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因此,对租入的厂房发生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二十五、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如何纳税?

  答: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中间取得补贴收入,如果该补贴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应并入已核定的应税收入总额一并纳税。

  二十六、企业清算期间如果时间较长,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不需要进行预缴。待清算结束后,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企业为世博会捐款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二十八、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准予扣除,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包括企业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九、公司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并将其转让,转让价格中包含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请问计算转让所得时,能否扣除应归属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所以,计算转让所得时不能扣除应归属于上述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三十、某公司厂房建造后未办理竣工结算,其中的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发票也没有到账,但已投入使用。请问,这幢厂房可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三十一、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全部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律师事务所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项的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是否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因此,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三十三、财企[2009]242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有关职工福利费范围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属于财务管理规范,而不属于税收规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才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十四、某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十五、因企业员工非法挪用单位资金造成的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企业因内部职工挪用资金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以上政策规定,并能够提供上述证据资料的,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十六、由于城市改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企业如果根据搬迁规则,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七、如果企业搬迁后转换经营方向,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八、如果企业取得搬迁收入后暂时不进行生产经营,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九、视同销售收入包含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销售收入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口径下的收入为准,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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