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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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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一些争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以下简称GB/T14885-1994)中,既在构筑物类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除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以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不得抵扣的外,可以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二、在GB/T14885-1994中没有列举的固定资产,可以比照功能相似的固定资产办理。

  三、在GB/T14885-1994中列为工业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商业纳税人购买使用,按照一致性原则办理。

  四、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下列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一)电力企业:大坝中的金属结构设备(管道、闸门及闸门门框)、埋件(水轮机涡壳)、机组、启闭机(门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

  (二)石油炼化企业:管廊、反应塔、反应釜。

  (三)其他: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

  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电力企业:升船机、便桥和贝雷桥等桥梁、变电房、配电房。

  (二)石油炼化企业:原油罐、金属储油罐、非金属储油罐、储油池、天然气球罐。

  (三)其他: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施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公益性固定资产。

  七、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日常管理,对购进固定资产金额较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金额波动较大的纳税人,要进行实地查看,对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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