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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对畜禽养殖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农税[2006]8号
河南省财政厅  200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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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财政局、相关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养猪场占地应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农税字[1988]44号)的规定,对畜禽养殖建房占用耕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近年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问题反映较多,情况较为复杂。为贯彻有关规定,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经研究决定,对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用于畜禽养殖的,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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