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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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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根据琼财预[2008]379号文件的规定,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总分机构就地预缴。其所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或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总机构在进行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情况资料。

  四、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在汇总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情况资料。

  五、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总机构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应结合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将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的税款缴纳情况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资料一并向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

  六、总分机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共享信息,加强对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的监管,切实抓好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严格按照征管归属对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进行管理。

  八、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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