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8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全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三、使用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补充事宜外,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5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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