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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2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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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将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车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

  三、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建议的批复》(川府函[2004]47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川府函[2004]24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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