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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疆石油建设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49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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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石油建设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区石油建设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按照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石油[1995]基字第79号)文件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函[2007]508号、新地税函[2006]609号文件确定。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对实行项目总承包方式的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所使用设备的价值,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的还是项目总承包人购置的,均不包括在安装工程的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不征收营业税。对实行项目管理承包方式的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所使用设备的价值,凡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可不包括在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不征收营业税;非建设单位提供的,应计入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对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所使用材料的价值,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的还是总承包人购置的,均应包括在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三、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所使用的设备,从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扣除的金额,要以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人购置设备发票载明的价款和工程决算过程中建设单位确认的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具体出库数量为基础来确定,进口设备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也应作为计价基础。

  关于石油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一、设备的一般范围

  (一)通用设备通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通用设备范围包括各种泵类、压缩机、空分设备、冷冻设备、鼓风机、风机、抽油机;各种起重机、运输机、电梯、运输车辆、包装成型机械、称量设备、金属切削机床、锻压、铸造机械;机修、电修、仪修设备;破碎机、离心机等其他机械及其配套电机和全部附属零部件等。

  (二)非标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使用量小,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制造图纸、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加工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范围包括各种分离、脱水、除油、过滤器;收发球器、缓冲、沉降罐、热交换器、冷凝器、加热器;各种加热炉和联合装置等。

  (三)其他属于设备的范围

  1、随设备主体一起供货的配件、备件和梯子、平台、栏杆及阀门、法兰、管材管件。

  2、属于化验分析仪器、计量器、仪表及其台、柜、架等。

  3、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球光砂、触媒、干燥剂等。

  4、大型转动机械冷却油及设备安装过程中的一次性填充用油(透平油、变压器油、润滑油等)。

  5、用于生活区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6、对制造厂以散装或分片、分段供货的塔、器、罐、柜、空分装置等专用设备,除需要的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为材料外,还应将设备费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列入安装费内,具体划分:1)散装或分片到货设备按30%列入安装费;2)分段设备按10%列入安装费

  7、所有电动阀、气动阀、滑阀,及直径大于等于300毫米的其它阀和所有引进阀门一律为设备。

  二、材料的一般范围

  (一)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

  (二)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零部件及其他工艺金属构件。

  (三)以成品、半成品供货的各种材质的管材、管件、阀门(除列入设备栏)法兰、紧固件及现场制作安装的支架、金属构件、预埋件。

  (四)设备内由施工企业现场加工的衬里材料、填料(玻璃钢、塑料、橡胶板、瓷板、铝板、石墨板、铸石板等)。

  (五)设备或管道由施工企业现场或所属预制厂预制的各种绝热、防腐、保温、刷油用材料。

  三、热力设备与材料

  (一)成套或散装供货的锅炉及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附属设备等为设备。

  (二)工业用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三)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构架为材料。

  (四)随锅炉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埋件、挂钩等为材料。

  四、自控、仪表设备与材料

  (一)凡是生产装置上的各种控制点所用温度、压力、流量、差压、物位测量仪表、显示仪表、单元组合仪表、执行机构、转换器、变送器、调节阀、分析仪器、操作台等为设备。

  (二)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机和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等为设备。

  (三)仪表、设备连接的测量管、气源和气信号连接用的管线、穿线管、保温伴热管等;连接管(缆)材及相应的阀门(不包括调节阀)管件、电缆桥架、各种支架、固定安装仪表盘箱用的钢材以及仪表加工件等;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仪表、元件(包括就地安装的温度计、压力表)、配件等均为材料。

  五、电气设备与材料

  (一)设备各种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起动器、控制器、变阻器、稳流器、信号发生器、避雷器、高压隔离开关、万能转换开关、空气开关、组合开关、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直流快速开关、铁壳开关、电力电熔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报警器、电流表、电压表、万能表、功率表、兆欧表、电度表、频率表、电位计表、交直流电桥、检流计、高斯计、测试量仪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包括动力配电箱、电容器柜等)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操作台等。

  (二)材料各种电线、电缆、母线、管材、及其管配件型钢、桥架、支吊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控制按钮、信号灯、荧光灯、灯座插头、蜂鸣器、 P型开关、保险器、接线盒、熔断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杆上避雷器、各种壁雷针、各种小型装在墙上的照明配电箱、电源插座箱、0.5KVA 照明变压器、电扇、电铃等小型电器。

  六、电力设备与材料石油炼化企业建设的动力厂(站)、发电厂(站)以及与动力厂(站)、发电厂(站)不可分割的输变电(配电)站安装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函[2007]508号、新地税函[2006]609号文件确定。此外的为材料。

  七、通信设备与材料

  (一)设备市内及长途电话设备(各种电话机、各种交换机及其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载波、微波、电报、中短波、移动、数字通信设备、通用电源设备、通信常用仪表;传真设备、充气设备、配线架、通信用的机动车辆、工具、器具;有线广播设备、闭路电视设备、报警信号设备、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等。

  (二)材料通信铁塔、通信杆及附件、钢木横担、金具、各种线路(钢线、铜线、铝线、钢铰线、电信电缆)、电缆挂钩、挂带瓷瓶、人手孔铁盖圈及附件、电缆桥架、各种材质电话管道、胶木绝缘板、插头、插座、信号灯、荧光灯、防爆灯、手灯、端子板、开关、按纽、按键、型钢等。

  八、给排水、消防、污水处理设备与材料

  (一)设备各种水泵、鼓风机、抽风机、玻璃钢冷却塔及玻璃钢风筒,冷却塔及污水处理池内各种填料、加氯机、加药设备、电渗析器、溶药器、离子交换器、起重设备、空压机、各种曝气机、刮泥(沫、砂、油)机、搅拌机械、调节堰板、各种过滤机(中和过滤机、活性炭过滤机、真空过滤机等)、压滤机、挤干机、离心机、污泥脱水机、石灰消化器、启闭机械、机械格栅、各种非标准储槽(罐)、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消防设备、消防车辆、化验分析仪器等。

  (二)材料各种管材、阀门管件、支架、栓类、民用水表、卫生器具、现场加工的各种水箱、喷嘴、曝气头、钢板闸门、拦污格栅、污水池内各种现场制作安装的非标准钢制件以及各种防腐绝缘材料等。

  九、采暖通风设备与材料

  (一)设备各种通风机、空调机、暖热风机、空气加热器、冷却器、除尘设备、风机盘管、过滤器、泵、空气吹淋装置、外购消声器、净化工作台等。

  (二)材料各种材质的通风管、排气管、蒸汽管、散热器及其管配件、阀门、风帽、支架、和现场加工制作的调节阀、风口、消声器、及其他部件构件,民用燃气管道和附件、器具、灶具等。

  十、工业炉窑设备与材料

  (一)设备在设备制造厂加工订货的各种工业炉(如煤气发生炉、转窑、电石炉等)及随设备供货的配件如反应器、换热器、炉门、烟道闸板、加煤装置、烧嘴、风机、吹灭器、点火器、油泵、缓冲器、过滤器、灭火器等;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加工件以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装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转动、提升装置等;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预埋件等。

  (二)材料现场制作安装的金属构件、钢平台、爬梯、栏杆、烟囱、吊支架、风管、炉管、以及随炉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埋件、挂钩等;各种管材管件、阀门、法兰、绝热防腐以及各种现场砌筑的材料、填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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