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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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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废止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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