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其他内容(编者略) 四、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1.对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或总机构向金融企业借款,将所借资金分拨给所属企业使用,向所属企业收取的利息,由企业出具总机构借款和利息分配证明、资金拨入凭证,可以按照税法和对关联方支付利息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2.企业年度内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申报前发放的,可以作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3.企业的差旅费支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和补助办法(包括对不同职级的职工采取不同的报销、包干和补助标准);费用标准符合行业及区域经济状况和消费水平;有关费用支出管理办法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企业应将差旅费补贴或包干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发生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和补贴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所得税法和政策规定未对企业差旅费支出做法定扣除限额标准,此项支出应主要靠企业内部控制以及市场决定。从2010年起,各地不得再制定或执行企业差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限额标准。
4.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暖气费等费用,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给职工发放的交通、住房、误餐、通讯等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进行所得税处理;采用实物供给形式的,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6.企业为职工订制工作服和制式工作装备、用具支出,可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7.采掘业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在不重复提取和不超过应提取的折旧额的前提下,可以在税前扣除。
8.企业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存货发,若资产、货物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则为正常经营活动中处置资产,属于自行计算扣除范围;若资产已经不具有使用价值,则属于资产损失,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处理。
9.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若资产已处置未变卖,则残值为合理确定的预计净残值;若资产已变卖,则为实际取得的变价收入。
10.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其转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11.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资产评估减值损失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1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缴纳的营业税,以及缴纳和补缴以前年度的税费,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
1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前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此文件执行。
14.仅取得投资收益的投资公司,可以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
15.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导致员工、其他自然人发生伤亡,或给其他经济组织造成损失支付的赔偿,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内,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16.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企业年度内已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取得票据、凭证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取得的,可以税前扣除。
17.企业牵涉经济纠纷或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未取得相关合规票据、凭证的,可以按照判决或其他司法文书内容,将被执行的资金或者财产,作为其他支出在税前扣除。
18.企业委托代理业务支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有关手续费及佣金扣除限额的规定。
19.企业所有者或者雇员使用自己的财产(车辆等)为企业服务发生的费用,采取票据报销形式的,按照票据金额的50%在税前扣除;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计入职工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20.对方无法开具票据的免税项目(如拆迁补偿等费用)支出,企业可以凭协议、合同、付款凭证、收据等,税前扣除。
21.企业向乌鲁木齐“7.5”事件受害者的捐助和向维护社会稳定的部队、武警、公安机关的慰问支出,在国家未向我区发文回复前,2009年暂按照税法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22.新税法实施后,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所得税政策规定,且是从2008年开始执行。凡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纳税有重大影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企业可以重新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按规定补缴、抵缴税款或办理退税,不予加课税收滞纳金和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