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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生产企业井下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税二发[2005]34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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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井下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税前列支的请示》(晋市地税税二发[2005]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煤矿维简费是煤炭生产企业专项用于维简费再生产的资金,不包括除矿井建筑物外的井下固定资产的损耗补偿,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维简费后,对除矿井建筑物外的井下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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