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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取得一年期以上租金计征营业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6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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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出租房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一次性收取一年期以上的房屋租金计征营业税、房产税各地执行掌握不一,要求区局统一明确。为统一政策、强化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租房屋的单位,虽然一次性收取了一年期以上的房屋租金,但其应税劳务却是逐期提供的,该租金中的大部分实质上还属于预收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并参照权责发生制财务核算原则,区局意见,对出租房屋的单位一次性收取一年期以上的租金,不宜一次性计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鉴于房屋出租的单位情况较复杂,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经营正常、财务制度较健全、能准确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的单位,其一次性取得的一年期以上租金,经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依税法统一规定,按期计征营业税、房产税;对经营不正常、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单位,其一次性取得一年期以上租金,经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一次计征营业税、房产税。

  三、分期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的房屋出租单位,中途变更产权、税务登记或法人登记,租赁关系没有承续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一次性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营业税及城市房地产税亦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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