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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3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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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加工贸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承接方既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本办法所称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本办法所称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第三条 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审批并报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章 加工贸易基本运作程序

  第四条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主要运作程序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审批手续,税务部门和海关对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以及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

  (一)外经贸部门对合同的审批手续。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按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合同期间,应重点核查经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二)税务部门和海关对加工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的所在地海关根据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对外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给加工企业,由其向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手续。对于进料加工,加工企业到海关之前,还应到当地主管退税税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银行根据海关开具的联系单,为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证金台帐,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交加工贸易企业,以便凭此向海关办理合同手续。

  (四)货物经加工复出口后,持有关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

  (五)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后一个月内,主动向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续,海关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加工贸易企业向银行办理台帐核销手续。

  (六)属来料加工业务须按月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章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政策规定

  第五条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一)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人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扣。

  (二)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第六条 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一)1995年7月1日降低出口货物退税率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税款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具体计算方法有“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两种方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或者生产企业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其他生产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的计算办法同一般贸易。

  第四章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开具管理

  第七条 办理程序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进口手续前,事先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备案签章手续。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加盖公章后,应留存以下资料:
  (—)进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进料加工《加工料件备案清单》。

  未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的进料加工,主管退税机关不得给其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为便于管理和查询,主管退税机关应把出口企业“进口料件备案清单”的有关情况录入计算机,掌握《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备案情况,并及时对照出口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对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征、退税及抵扣税款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外贸、工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取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作价加工方式时,持以下凭证资料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见附件一)。主管退税机关在核实凭证资料准确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
  (一)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和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三)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四)进口合同。

  第九条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其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实行“总额控制、均衡负担、台帐控管”的办法,即生产企业进口料件按实际进口总值,依海关核准的加工成品返销出口期限,按月均衡分摊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办理抵扣,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一个月内,企业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海关《核销确认书》进行结算,多抵扣的税款补回,少抵扣的及时补办抵扣。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进口料件建立台帐,按月控管;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计算机进行控管。

  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见附件二)。主管退税机关在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
  (一)《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二)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
  (三)进口发票;
  (四)进口材料明细帐复印件;
  (五)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五章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计算规定

  第十条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免)税计算规定出口企业将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送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据此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款,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款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在其应退税额中

  (一)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x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款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外贸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有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对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二)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x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x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第十一条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计算规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 的规定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算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通常称之为虚拟进项税额,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同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或“免抵退”税额时,应按月对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部分从当期应退税额或“免抵退”税额中予以扣减,不足抵减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复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

  (二)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税率-退税率)-当期诲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反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第六章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第十二条 来料加工业务办理免税证明的规定

  (一)政策依据出口企业“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四)。加工企业凭退税机关核发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办理程序

  1、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持以下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
  (1)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进、出口合同;
  (4)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结案证明。

  第十三条 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二)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四)对逾期未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的企业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出口加工企业购进“以产顶进”的钢材,视同进料加工进口原料,其退税管理比照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其税收管理办法比照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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