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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代扣代缴环节征管工作的通知
晋财煤[2010]1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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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财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省焦炭集团公司及其他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代扣代缴环节征管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现就有关具体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原煤的加工、转化产品包括洗精煤、洗精煤副产品(中煤、煤泥和煤矸石)、焦炭。

  二、基金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收购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索取与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以下简称已缴证明)。

  基金代扣代缴义务人收购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时,销售方不能提供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已缴证明,视同未缴纳基金,收购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基金,并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三、代扣代缴环节缴纳基金,煤种的确认由县级地税机关据实确定(煤种确认办法由县级地税机关会同当地财政、国土、煤管等部门制定),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为2.0.(晋财煤[2009]49号文件仍继续执行至2010年6月30日)

  具体计征公式为:代扣代缴原煤的基金额=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数量×确认的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代扣代缴洗精煤的基金额=收购未缴纳基金的洗精煤数量×折算比1.5×焦煤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代扣代缴焦炭的基金额=收购未缴纳基金的焦炭数量×折算比1.8×焦煤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代扣代缴洗精煤副产品的基金额=收购未缴纳基金的洗精煤副产品数量×焦煤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四、代扣代缴义务人代缴基金时,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地方税务登记证件(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2.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

  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对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征收标准计算、收缴应扣缴的基金,向其开具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已缴证明(代开版),同时登记基金代扣代缴台账。

  五、基金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进行再销售时,须持已取得的已缴证明及购销明细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更换已缴证明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收回已缴证明并加盖“作废”章。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销售明细分别重新开具已缴证明,新开具的已缴证明应加盖“换票”章,其合计原煤数量应与收回已缴证明开具的原煤数量相等。

  六、税务登记证注册地、身份证明所在地不在我省的外省煤炭经销单位和个人收购我省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并已取得已缴证明再销售到我省时,须持已取得的已缴证明、收购和再销售的两种购销合同、购销明细到再收购方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换票手续。

  再收购方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须严格审核有关资料,核实后,收回已缴证明并加盖“作废”章,按照销售明细分别重新开具已缴证明,新开具的已缴证明须加盖“换票”章,其核计煤炭数量应与收回已缴证明开具煤炭数量相等。

  七、在铁路运输销售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查验补征环节,经过验讫,并已加盖“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验讫”章的已缴证明,运输起点、终点在本省范围内,再销售时需要再换票的,由代扣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购销合同、铁路运输的铁路局货物运单等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为省内运输的,予以换票。

  其他已加盖“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验讫”章的已缴证明一律不允许再换票。

  八、为了严格区分省内、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对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收购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2.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并已抵扣进项增值税的收购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增值税发票(不允许货款和运输费实行增值税票一票结算);

  3.运输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的有关凭证:铁路运输需要提供铁路局货物运单。

  公路运输需要同时提供以下凭证:

    (1)运输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进入山西省行政区域的“山西省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通过未设立出省口煤焦管理站的高速公路运输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高速公路收费凭证;

   (3)外省管理煤炭产运销的相关手续: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收购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所在地的不同情况,要求其提供外省管理煤炭产运销的相关手续,对于煤源地在陕、蒙、宁、川的应要求其提供“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或“煤炭销售计量专用票”等。

  4.收购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的银行付款证明,现金付款凭证或其他有效付款凭证。

  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含省、市地税局直属管理分局)对上述认定条件的手续原件进行审核,需加盖“×××地方税务局验讫章”后,将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和个人。地税机关留存复印件。

  对于收购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再销售、加工再销售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将认定材料按规定经县(市、区)地税机关(含省、市地税局直属管理分局)审核批准后,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已缴证明(代开版),方可进入流通流域进行销售。未经县(市、区)地税机关(含省、市地税局直属管理分局)审核批准的,一律按规定缴纳基金。

  对于收购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直接进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也需按照上述条件进行申报审核,由县(市、区)地税机关 (含省、市地税局直属管理分局)审核认定为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的,不需要缴纳基金,不开具已缴证明。

  九、对于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完善、经营业绩良好、缴纳基金信誉度高,经销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数量大,换票量大的单位,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自行换票。

  上述单位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以及财务印章等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及市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确认为换票自开单位,并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已缴证明(自开版)及其领购簿。

  换票自开单位要填报“申请已缴证明换票汇总审核表”(填表内容必须与取得的已缴证明内容一致)并附已经取得的已缴证明原件。主管地税机关应由专人定期审核,并在已缴证明原件加盖“作废”章,同时确认该单位下期最大可开数量。发放给换票自开单位已缴证明(自开版)时,必须在全部联次加盖“换票”章。

  换票自开单位对收购的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进行再销售的,须在已安装的自开版基金征管软件中开具同已取得的已缴证明原煤数量一致的已缴证明,可以分次开具,但总数量必须一致,同时将开票情况登记于“换票自开单位已缴证明(自开版)开具明细汇总表”。

  换票自开单位持“换票自开单位已缴证明(自开版)开具明细汇总表”及已开具的已缴证明(自开版)存根联及备查联连同作废、损失的全份已缴证明并附已取得的已缴证明原件(前一次申领已缴证明时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并加盖“作废”章)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缴销。同时,要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已开具已缴证明(自开版)的电子数据。经主管地税机关审验缴销票据,并将数据信息导入网络版基金征管软件系统,比对无误后,向换票自开单位发放新的已缴证明(自开版)。

  换票自开单位报解主管地税机关已缴证明(自开版)适用“限期限量”的双限制度(具体要求由县级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期不达量者限期报解,达量不到期者随时报解。实行验旧领新制度。

  换票自开单位开具已缴证明(自开版)所载明的煤炭数量超过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已缴证明数量,且未申报缴纳基金的,按从高征收标准补缴基金,并取消换票自开资格。

  本条文中所涉及的表格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十、对于部分煤炭经销单位从使用自开版已缴证明的煤矿收购原煤再销售,通过公路运输需要开具“一车一票”,数量巨大、换票工作量巨大的,可以采取以下办法管理。

  使用自开版已缴证明的煤矿需要安装升级后的自开版基金征管软件,在软件中增加“更换销售方名称”的功能,将收购原煤的煤炭经销单位名称分别记录在“更换销售方名称”模块中,在开具“一车一票”前,进入“更换销售方名称”模块中选择收购原煤的煤炭经销单位,开具“一车一票”的已缴证明(自开版),将第二联(证明联)交承运人,将第三联(备查联)按照煤炭经销单位分别汇总装订。

  开具的已缴证明(自开版)的销售方为煤炭经销单位、收购方为煤炭经销单位的再销售客户名称。

  上述煤矿在基金缴纳申报期,将其按照煤炭经销单位分类装订好的已缴证明(自开版)第三联(备查联),以及自开版基金征管软件数据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核实。

  主管地税机关对其“更换销售方名称”模块中分煤炭经销单位开具“一车一票”的数据汇总,并对其提供的装订好的已缴证明(自开版)第三联(备查联)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装订好的已缴证明(自开版)第三联(备查联)收回。之后,进入“换票”程序,开具销售方为煤矿、收购方为煤炭经销单位、数量为汇总后销售原煤数量的已缴证明(代开版),同时导入自开版基金征管软件数据进行“换票”操作。“换票”完成后,将第二联(证明联)加盖“作废”章留存,将第三联(备查联)交煤矿留存备查。

  煤炭经销单位在基金缴纳申报期后,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从煤矿收回的装订好的已缴证明(自开版)第三联(备查联),作为备查依据。

  十一、对于铁路运输销售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查验补征环节,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提供已缴证明时,允许按照原煤数量的 1%作为铁路运输损耗予以扣减。

  十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监管力度,对代扣代缴义务人收购、销售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与取得的已缴证明汇总数据进行认真、细致比对查验,至少每半年一次,验证后不足部分按从高征收标准补征基金。

  十三、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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