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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潮州市教育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地税发[2009]22号
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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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及直属行政单位:

  现将《潮州市教育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办法》共有八方面的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核定

  《办法》对教育劳务税收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免税政策、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学历教育的政策规定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执行各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且收费批准文件上标明的符合财税[2006]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须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递交办理免税手续的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以下的资料:《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招生计划文件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复印件、《教育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与学历教育劳务相关的其他劳务的规定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必须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免征营业税。

  2、对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的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办学费等,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代收费收入允许抵减相应的支出后,按差额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四)养育服务的政策规定

  提供养育服务是指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财税[2006]3号文所列举的“教育费”、“保育费”,以及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取的“托幼费” 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须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递交办理免税手续的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以下的资料:《办园许可证》复印件、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民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养育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及公示材料的复印件)。

  (五)与养育服务相关的其他劳务的规定

  1、其他服务收入包括: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所取得的收入,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收入等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代收费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允许抵减相应的支出后,按差额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六)其他教育劳务的规定

  其他教育劳务包括其他的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或其他学前教育劳务,属于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应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七)发票管理

  对提供学历教育及养育服务并属于免征营业税收费项目应使用财政部门票据,其应税收入应使用地税部门发票。对提供其他教育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收入应使用地税部门发票。

  (八)违法责任

  《办法》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发票,以及偷税、欠税、暴力抗税等,并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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