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的规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含保险营销员)自2010年10月1日起,由3000元/月上调为5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按100元/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