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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10]6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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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扣除问题

  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3号令)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管理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补充养老保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扣除。

  二、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执行口径问题

  对2009年度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的规定,对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10年度经确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企业适用税收政策进行汇算清缴,并及时追补企业已享受的上述优惠税额。

  三、关于通讯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同时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不得再在税前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四、关于税金及附加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应提供合理、合法凭证后按税法规定扣除。

  五、关于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问题

  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取得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与预售收入相关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关于企业月(季)度所得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批或备案后,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应填入到月(季)度纳税申报表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税基式减免应将减免税所得换算为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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