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针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市场现状,结合征管实际,从2010年1月1日起,房地产和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一、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6.5-20%.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哈尔滨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5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8-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低于5000元的,应税所得率为15-30%.其他市(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4 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6-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4000元以下的,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应税所得率为13-30%;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应税所得率为12-30%;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和其他市属县(市)应税所得率为10-30%.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应税所得率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三、各市(地)局要按照要求, 结合本地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建筑开发项目和市场情况,在省局规定幅度内做好应税所得率的调整工作。特别是对高房价的开发项目,要认真测算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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