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将我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预征率: (一)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二)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三)销售非住宅类房地产预征率为4%-5%,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可在此幅度内按各类型非住宅类房地产分别确定当地适用预征率。 二、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二)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5%; (三)销售非住宅类房地产预征率为7%。 (四)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收入应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适用不同核定征收率,对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标准上下各1%的幅度内确定当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对2010年7月1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其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地确定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应及时上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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