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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宁地税函[2009]36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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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卫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卫地税发[2009]299号)收悉,经区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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