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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哈地税联[2008]2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200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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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哈地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同时废止:

  行业   市 区(%)   县(市)(%)

  工 业    8          7

  煤炭采掘业  20         10

  商 业    8          7

  其中:批发  6         5

  交通运输业   10        10

  建筑业     7         6

  房地产开发业  18        10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  3      3

  饮食服务业     20      15

  洗浴业      12       10

  代理业      12       10

  娱乐业      22       15

  其他行业     10       8

  二、呼兰、阿城区暂按县(市)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三、代理业指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事务所。

  四、根据我市经济形势、税源变化、各行业和地区的利润水平情况,将适时对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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