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增值税 -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0]11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0-6-13
【打印】【关闭】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上述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青岛市所有个人,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100号)同时废止。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