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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字[2002]第43号
河北省物价局  20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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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物价局、省建设厅、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交易资格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法人资格,依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规范标准,为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交易各方提供服务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一、交易中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下:

   (一)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其交易服务费按下列收费标准及方式收取:

 

1、各类建设工程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交易服务收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数,由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交纳50%,中标单位交纳50%。
(1)建设项目中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不超过5000元收取;

(2)建设项目中标价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9000元收取;
(3)建设项目中标价在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13000元收取
(4)建设项目中标价在2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17000元收取
(5)建设项目中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宗按不超过20000-30000元收取。

2、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交易服务收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数,由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交纳50%,中标单位交纳50%。
(1)    中标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每宗按不超过1500元收取。
(2)中标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2000元收取。
(3)中标额在10-2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2500元收取。
(4)中标额在20万元以上的,每宗按不超过3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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