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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38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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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地税发[1995]100号,2010年3月10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个人办学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有偿服务活动的,依照税法规定,办学者个人所得为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符合企业所得税办学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所得税者除外)。

  2.个人办学的纳税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费用扣除按以下标准执行:交纳有关部门的费用,出具合法凭证并经审核后可据实扣除;教学设施购置费作为开办费在五年内摊销,五年内停办,可将尚未摊销部分减除变卖收入后的余额摊入最后年度费用;办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4000元/年。

  教师讲课酬金、管理人员工资和学生奖金支出,以审查核实金额扣除;依法缴纳的各种税金可据实扣除;其他合法支出,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可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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