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一、对“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具体执行问题,以单宗事项区别情形按双方协议价、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或人民法院判决价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发文之日前已批准立项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1994]011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