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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3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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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地税函发[1998]297号,2010年年3月10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下发后,不少地区反映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的界定比较困难,费用扣除顺序不好掌握。经调查研究,对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营销员的界定。保险公司营销员提供保险代理的人员,分为保险公司雇员和非保险公司雇员两类。对保险公司雇员提供保险代理而取得的佣金、奖金和劳务费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计取,均应并入当月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非保险公司雇员(即保险公司不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补贴,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福利费等自理,凭《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开展业务)因代理保险而取得的佣金,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和按“服务业”项目依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费用的扣除。保险公司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保险公司营销员的佣金是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三、加强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非保险公司雇员从事营销业务,必须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因此,保险公司录用营销人员后,应将持有《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的人员名单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前没有报送的,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期限予以补报。凡营销人员发生变动,应在每月报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一并报送变动人员名单;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非本公司雇员也应注明。对不报送相关资料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的,按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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