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消费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0-5-13
【打印】【关闭】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