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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原地转型处置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10]9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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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原地转型处置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宝发[201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来料加工企业已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的不作价设备及自制或者自购的设备转入转型后企业作为新设三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实际操作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一、来料加工企业的全部资产(含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均由新成立的三资企业承接,并持有市贸工部门出具的注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或《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登记表》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二、来料加工企业处置其不属于上述第一款规定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属一般纳税人的按简易征收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三、来料加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属于上述第一款规定并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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