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18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  2009-12-11
【打印】【关闭】

市地税局各基层局、市地税局机关各业务处,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规定,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按照全年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