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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发[2010]2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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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算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清算应纳的税款,按股票种类分别计算,同一种股票一个月内发生多次转让行为的,汇总为一次计算。

  (二)纳税人限售股中有孽生的送、转股的,应以限售股的买入价和按照规定缴纳并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之和,除以送、转股后限售股总股数之商,确定清算税款时的每股限售股原值。

  二、税款的申报

  证券机构预扣和直接代扣个人所得税款,应于次月七日内,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通过网络或前台进行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报告表、股东个人限售股交易记录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税款的收缴及入库   (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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