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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0]7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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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项目填报口径问题(一)股权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因此,对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结转尚未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2008年度仍未扣除的,可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填报。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申报缴纳的,可通过2009年度补充申报予以调整,不调整以前年度纳税申报。

  (二)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填报口径。根据《通知》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减征、免征所得项目发生亏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至32行相关行次,必须以负数表示相应的亏损额,不得空白填报或填报为零。

  二、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应于7月10前向省局(税管二处)报送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汇算清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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