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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方税务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转让其经营场所使用权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苏地税函[1996]209号
江苏地方税务局  199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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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盐地税函[1996]157号《关于对个体工商户转让其经营场所使用权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悉。经研究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转让其经营场所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应在扣除押金等有关费用后,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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