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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湖南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取费标准》的通知
湘建[1999]价字第296号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  199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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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取费标准及说明

 一、“取费标准”由间接费、利润、劳动保险基金、单独计取的费用及税金等组成。
(一)间接费
  是指虽不直接由施工过程所引起,但却与工程的总体条件有关,建筑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和进行经营管理及间接为建筑生产服务的各项费用。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组成。
  1、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其内容有: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差旅交通费:指企业管理人员因公出差旅费、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指企业办公费用及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企业管理人员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工会经费: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1.5%计提的费用;
  (8)职工养老保险及待业保险费:指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9)劳动保险费:是指行业统筹劳保基金以外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10)保险费: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11)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诉讼费、审计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费、递延资产摊销费、开办费、摊销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或盘盈)损失等。
  2、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劳动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以及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
  (二)利润: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利润,依据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对工程项目的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实行在计划利润基础上的差别利润率。
  (三)劳动保险基金: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保收入的差异和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对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筹集调剂使用的费用。具体执行办法和标准按省建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的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规定执行。由各级建委劳保基金行业统一筹集、调剂使用的费用。
  劳动保险基金按专项基金核定,建设单位办理财务决算可列入工程造价。
  (四)单独计取的费用
  1、特殊保健费:是指施工企业参加特殊工程(如有害、有毒、放射性、潜水、井下作业等)施工的保健费;
  2、远地施工增加费:是指施工企业到离开公司基地二十五公里及以远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包括增加的职工差旅费、探亲费、生活用车、船费等;
  3、施工机构迁移费:是指施工机构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决定成建制地(指公司或公司所属工程处、工区)由原住地迁移到二十五公里以外施工的一次性搬迁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的搬迁费。不包括:(1)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二十五公里以内调动施工力量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2)因中标而引起的施工机构迁移所发生的迁移费。
  符合计算施工机构迁移费的工程完工后,施工机械调往另一建设单位,其调出的迁移费由新的建设单位负担。如无任务需返回原驻地,其返回费用仍由原调入的建设单位负担。
  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五)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税金=[营业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教育费附加费率)]/[1-营业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教育费附加费率)]
  二、本“取费标准”包括一般土建工程,人工、机械土石方工程,装饰装潢工程。
  本“取费标准”与《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及《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汇总表》配套使用。
  三、取费标准的适应范围
  (一)包工包料工程
  1、一般土建工程:适用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设备基础)和每栋建筑物基础土石方量(总挖方量或总填方量)在五千立方米以内的基础土石方。
  2、机构土石方工程:适用于机械施工的平基土方(在三十厘米以上者)和附属建筑物的土石方,构筑物的土石方和安装工程中所发生的土石方以及每栋建筑物基础土石方(挖方或填方)在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全部基础土石方。
  3、人工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人工施工的平基土方(在三十厘米以上者)和附属建筑物的土石方,构筑物的土石方和安装工程中所发生的土石方及每栋建筑物基础土石方(挖方或填方)在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全部基础土石方。
  4、装饰装潢工程:适用于施工企业和专业装饰公司单独承担的装饰装潢工程。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
  包工不包料工程:适用于四类及四类以下的一般土建工程的包工不包料,四类以上工程不宜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承包形式。
  四、预算外点工标准(包括工资、工资性津贴和施工管理费,不包括单独计取的费用和税金)。
  土建工程标准每工日25.80元。
  五、装饰装潢工程工资标准按每工日32元标准执行,其与定额工资单价的差值部分不进入直接费,但应计取税金和劳动保险基金。
  六、若干问题的规定
  1、本取费标准中的装饰装潢费率是针对单独承包的装饰工程或再次装饰制订的。新建工程中的装饰工程与主体一并发包的按土建工程相应的工程类别取费,单独承包的装饰工程按装饰装潢工程类别计取相应费用。
  2、单独承包的装饰工程,如一个单位工程内,装饰装潢工程部分的建筑面积超过该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装饰装潢部分覆盖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以上,均按整栋装饰工程类别取费。
  3、吊装及打桩工程不论总包或分包均按单位工程类别取费。
  4、凡各地、州、市定额(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与九九定额的材料预算价格的价差部分均不得计取各项费用,但应计取劳动保险基金和营业税、城市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5、本“取费标准”不包括优质工程奖、预算加包干系数包干的工程的包干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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