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建建发〔2009〕92号
浙江省建设厅  2009-4-2
【打印】【关闭】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建建发〔200992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75),自200911日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中各专业工程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定额

编号

工程名称

计算基数

调整后的规费

费率(%

A3

建筑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4.358

B3

装饰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5.547

C3

安装工程

人工费

23.18

D3-1

市政工程建筑部分

直接费+综合费用

3.438

D3-2

市政工程安装部分

人工费

23.18

E3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5.81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规费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